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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移动通信分公司宣传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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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是通信企业 健康、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
赤峰市移动通信分公司
总经理
闫朝辉 《内蒙古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办法》已经由自治区第(134)号政府令发布,于200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实施十多年来,我区第一部无线电通信行业法规,它的颁布施行使各通信企业的网络安全和无线电频谱资源的有效、合理、依法利用有了更加可靠的保证,是通信行业法制建设工作中的一件大事,是通信企业健康、有序和持续发展的基石。 无线电管理的核心是频率管理,而频率又是通信企业经营和发展的命脉,只有遵章守纪,按《办法》的要求合理地利用好、使用好现有的无线电频谱资源,最大限度地为国家、为企业创造更大的经济价值,才是我们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同时也是创世界一流通信企业的必然要求。自治区政府根据民族自治的特点和通信企业发展、创新的总体要求,发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办法》,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补充和延伸,是《条例》的细化和深化,是《条例》的完善和提高,使得可操作性更强,有利于通信企业在设台批报、频率使用等生产经营活动中,有法可依、有据可查、有章可循,从而使通信企业向着依法治企向现代世界一流企业的目标模式迈进。 多年来,赤峰移动通信事业的发展和壮大,离不开市委、市政府的正确决策和领导,离不开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同时也离不开通信行业法律、法规的保障,我们正是以这些法律、政策为保障之源,以创无线通信世界,做信息社会栋梁为使命,以改革创新、只争朝夕、艰苦创业、团队合作为企业精神,把学习、落实《办法》贯彻到我们工作的始终,以《办法》指导我们建立世界一流的企业模式,把企业的建台设台和频率使用等工作做得更加科学、合理、有效,使我市的通信企业朝着持续、健康、良性的轨道向前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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