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实践《内蒙古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办法》 的现实意义
    — 纪念《内蒙古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办法》发布施行一周年

                                  赤峰市无线电管理处处长 胡振忠

内蒙古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4年2月26日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34号令的形式予以发布,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一年了。此《办法》是我区关于无线电管理的第一部政府规章,它的发布实施,是我区无线电管理事业的一件大事,发布施行一年来对全区的无线电管理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下面根据个人理解,结合我市无线电管理工作的实际,谈一点个人意见。
  一、《办法》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合理补充
  目前,我国无线电管理所遵循的最高法律文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办法》作为《条例》的补充对于我区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一,《条例》颁布于1993年9月,距今已有10年了,在这10年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建设的发展,无线电事业有了飞跃发展,无线电新技术、新业务不断涌现,无线电管理的对象、范畴都发生了很大变化,而《条例》不可能涵盖这些变化。第二,由于《条例》是一部全国性法规,遵循的是一般性原则性,着眼于普遍规律,照顾不到地方特点;而且,《条例》对管理的一些具体环节表述过于笼统,对于基层管理机构缺乏可操作性。《办法》正是适应了这种日新月异的新形势,既遵循了《条例》的一般原则,又结合了我区的具体实际,弥补了《条例》的一些空白,并做出了一些具体规定。例如:《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已经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进行检测”,赋予了管理机构开展无线电技术检测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设台单位有将无线电台(站)提交给管理机构进行检测的义务。这是《条例》中没有明确规定的。我处正是依据《办法》赋予的这一权利,今年对我市各主要设台单位设置使用的无线电设备进行了技术检测,达到了从技术管理层面进一步净化我市电磁环境的目的。再如:针对高山、高塔、高楼设台存在威胁民航飞行安全隐患的问题,《条例》也没有相应的规定,这次《办法》在第十一条中规定:“严格限制在高山、高塔、高楼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确实需要在高山、高塔、高楼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再如:关于在城市规划区内设台,《办法》中除了规定“应当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外,还规定了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承担的义务,即:“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规划管理工作中,应当保证已建的无线电台(站)、微波通道和无线电监测设施必要的工作环境”。以上两条,无论是对我们无线电管理机构开展行政执法,还是对合法用户通信设施的安全,都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办法》对无线电管理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作用
  首先,《办法》对无线电体制问题做了明确规定。1995年,根据《国务院关于无线电管理办事机构设置的通知》,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进行了调整,撤消了各盟市的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将原来的“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调整为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派出机构(在我市叫做“内蒙古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赤峰市管理处”,简称:赤峰市无线电管理处),实行条管。这一举措加强了无线电的统一管理,是适时的,也是正确的,但也带来了行政管理战线过长的矛盾。为解决条管后各盟市无线电管理处无法履行原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一些职能、事无巨细都要向自治区无委办请示的问题,这次的《办法》在第四条中明确:“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设立的派出机构,按指定区域行使无线电管理职能”,在第二十四条中明确:派出机构具有“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职能。考虑到条管后,派出机构仍然要接受自治区无委办和当地政府的双重领导,同时考虑到旗县一级没有设立无线电管理机构,旗县的无线电管理工作相对薄弱的实际,《办法》在第五条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无线电管理工作。旗县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确定专(兼)职管理人员,协助盟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做好本辖区的无线电管理工作”。鉴于各盟市已成立了无线电监测站,《办法》在第二十三条中明确了无线电监测站的主要职责及与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一年多的实践证明,这些规定对加强基层无线电管理工作,提高无线电管理对基层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的保障作用,都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其次,《办法》细化了关于坚强无线电频率、台站管理的规定。国家的《条例》就加强无线电频率、台站管理只做了原则规定。为切实保障《条例》有关规定的具体落实,对频率、台站实施有效的管理,《办法》的第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第十九条规定:“不得擅自使用、变更、转让频率”,“禁止出租或者变相出租频率”,《办法》还就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具备的条件,设台单位应向管理机构提供的资料,以及审批的程序等做了具体规定,增强了台(站)审批透明度和监督检查力度。
  这些,对保证基层无线电管理的可靠性和公正性,增加透明度,提高工作效率,都是非常有益的。
  再次,《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对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无线电发射设备能够发射电磁波、产生电磁辐射,是国家严格控制和的管理特殊商品,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直接关系到空中电磁波秩序和国家安全。一些非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大功率无绳电话机以及干扰设备,特别是“法轮功”分子使用的某些无线电设备,往往是一些非法研制、生产、进口和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为了确保在我区投入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国家的技术标准和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研制、生产、进口和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行为,从源头上加以治理,《办法》在第二十条规定:“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技术资料,由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其工作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的规定,并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对设备的发射特性进行检验”;“销售无线电设备,应当报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持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及核准代码,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取得《无线电设备进关检查批件》后,到海关办理进关手续”。可以说,《办法》赋予了无线电管理机构四个权利:研制环节上的审核权,生产环节上的检验权,销售环节上的备案权和进口环节上的核准权。这些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无线电管理部门的职责,为加强对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我处今年依据上述关于无线电设备销售的管理规定,联合市工商、技术监督部门开展的无线电设备销售市场检查,就进一步规范了我市的无线电设备销售市场,对从源头遏止非法设台起到了重要作用。
  还有,《办法》赋予了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及派出机构一定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处置权。《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及派出机构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行现场检查、取证;(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三)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制作询问笔录;(四)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制止不法行为;(五)依法封存或者扣留违法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上述五项规定,为我区无线电管理派出机构(即各盟市无线电管理处)在行政执法中进行行政处置或采取强制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填补了这方面的法律空白,对于我市的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意义重大。
  《办法》是全区无线电管理者和使用者的行为准则,赤峰市无线电管理处作为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派出机构和赤峰市的一级无线电管理职能部门,应首先学好《办法》,以《办法》规范自己的行为,同时,要以《办法》为依据,强化无线电管理,进一步维护好无线电波秩序,为我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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