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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内蒙古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办法》 知 识 问 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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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内蒙古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办法》是由谁什么时间发布的,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答:《内蒙古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办法》是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04年2月26日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34令的形式发布的,规定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2、问:《内蒙古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办法》发布施行的意义是什么? 答:《内蒙古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办法》是我区关于无线电管理的第一部政府规章,它的发布实施,是我区无线电管理事业的一件大事,必将对全区的无线电管理工作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同时,也将大大促进我区的无线电通信事业及各项业务的健康发展,对保护国家频谱资源、维护空中电磁波秩序、规范管理者的行为、保护广大设台单位的合法权益都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3、问:什么是无线电管理?无线电管理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是什么? 答:无线电管理是国家通过专门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无线电波和卫星轨道资源的研究、开发、使用所实施的管理。 无线电管理的指导思想即李鹏同志在1984年提出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应当为中央首脑机关、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服务,中心是为经济建设服务”。 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是:坚强管理,保护资源,保障安全,健康发展。 4、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与《内蒙古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办法》的关系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是1993年经国务院总理李鹏和国家军委主席江泽民签署颁布实施的国家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办法》则是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地区性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办法》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一般原则并具体化,还根据无线电事业的发展和我区的实际做了必要的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办法》都是我区无线电管理者和使用者的行为准则。 5、问:《内蒙古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办法》有何现实的指导意义? 答:首先,《办法》对无线电体制问题做了明确规定。1995年,根据《国务院关于无线电管理办事机构设置的通知》,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进行了调整,撤消了各盟市的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将原来的“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调整为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派出机构(在我市叫做“内蒙古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赤峰市管理处”,简称:赤峰市无线电管理处),实行条管。这一举措加强了无线电的统一管理,是适时的,也是正确的,但也带来了行政管理战线过长的矛盾。为解决条管后各盟市无线电管理处无法履行原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的一些职能、事无巨细都要向自治区无委办请示的问题,这次的《办法》在第四条中明确:“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设立的派出机构,按指定区域行使无线电管理职能”,在第二十四条中明确:派出机构具有“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职能。考虑到条管后,派出机构仍然要接受自治区无委办和当地政府的双重领导,同时考虑到旗县一级没有设立无线电管理机构,旗县的无线电管理工作相对薄弱的实际,《办法》在第五条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无线电管理工作。旗县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当确定专(兼)职管理人员,协助盟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做好本辖区的无限带内管理工作”。鉴于各盟市已成立了无线电监测站,《办法》在第二十三条中明确了无线电监测站的主要职责及与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其次,《办法》细化了关于坚强无线电频率、台站管理的规定。国家的《条例》就加强无线电频率、台站管理只做了原则规定。为切实保障《条例》有关规定的具体落实,对频率、台站实施有效的管理,《办法》的第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第十九条规定:“不得擅自使用、变更、转让频率”,“禁止出租或者变相出租频率”,《办法》还就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具备的条件,设台单位应向管理机构提供的资料,以及审批的程序等做了具体规定,增强了台(站)审批透明度和监督检查力度。 再次,《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对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赋予了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及派出机构一定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处置权,确定了基层无线电监测站的职责,等等。对我区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6、问:《内蒙古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办法》授予盟市级无线电管理处以行政处置权? 《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及派出机构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行现场检查、取证;(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三)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制作询问笔录;(四)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制止不法行为;(五)依法封存或者扣留违法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上述五项规定,为我区无线电管理派出机构(即各盟市无线电管理处)在行政执法中进行行政处置或采取强制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填补了这方面的法律空白,对于我市的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意义重大。 《办法》做出这样的规定一是为了克服目前机构设置带来的内部管理战线过长的问题,以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二是填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在行政处置方面的空白,有利于对违法违规案件的调查处理,有利于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避免给合法设台单位造成伤害,更加有效地维护空中电磁波秩序。 7、问:无线电管理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系? 答:无线电管理的首要任务是管理好国家的频谱资源,外争权益,内管秩序。在信息时代,无线电技术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与经济和社会发展,与每个人的精神和物质、文化生活息息相关。无线电管理就是要维护空中电磁波秩序,保障各种无线电业务、各类无线电设备的高效、安全运转和工作:因为无线电波是不分国界的,无线电谱资源是全世界共享的,因此,无线电管理机构还担负着对外争取合法权益承担应尽义务的任务。因此,无线电管理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系,说到底,就是服务与保障的关系。 众所周知,信息产业在我市国民经济中发挥了巨大的拉动作用,对国民经济的增长做出了重要贡献,而无线电通信是其中最为活跃的领域;此外,无线电设备还大量应用于广播电视、工业、科学、医疗卫生等非通信部门,并且广泛应用于人民生活各个方面,对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满足社会各界对无线电业务的需求,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十·五”期间我市各类无线电台每年都以30%的速度增长,至2003年底,我市各类无线电台总数已达48万多部,其中:移动通信基站340 座,公众移动电话用户47万多户;寻呼基站100多座;短波电台155部;超短波电台973部;微波站62座;卫星地球站10座;广播电视发射台159座;民用雷达4个。 8、问:无线电管理机构的设置情况是怎样的?赤峰市无线电管理处的情况怎样? 答:无线电管理机构的设置随着形势的发展变迁几经变化,目前,国家信息产业部下设无线电管理局(又称国家无线电办)统管全国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下设无线电管理委员会,统管全区的无线电管理工作,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负责无线电管理的日常事务。各盟市,则设无线电管理处,是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派出机构,归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各盟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 赤峰市无线电管理处是我市的无线电管理职能部门。1996年结构调整以后9年来,我市的无线电管理工作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始终坚持管理就是服务的宗旨,在无线电管理法制建设、频率与台站管理、基础设施建设及管理队伍自身建设等各方面均取得了重大进步。近年来,赤峰市无线电管理处相继开展了取缔私设电台、打击“空中沙龙”、无线电管理执法和守法大检查、清理大功率无绳电话机、清理整顿高山高塔高楼设台、广播电视台站核查、民航无线电通信频率专项整顿等项活动,为维护我市的空中电磁波秩序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特别是在与法轮功邪教组织等敌对势力的斗争中,无线电管理部门充分发挥其技术优势和职能作用,做了大量的监听监测、监督检查、技术指导等工作,为我市取得与法轮功邪教组织斗争的胜利做出了贡献。赤峰市无线电管理处连续4年、先后5次获自治区无线电管理系统目标管理先进单位称号,两次获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先进单位称号,2003年获自治区东部5盟市无线电监测技术比赛第一名并被评为监测技术比赛先进单位;我处的同志先后有3人次被评为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先进个人,7人次被评为全区无线电管理系统先进个人,1人次被评为市政府系统优秀共产党员。获得了业务管理和精神文明建设双丰收。 9、问:对研制、生产、进口、销售无线电设备应怎样管理? 答:《办法》在《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了对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无线电发射设备能够发射电磁波、产生电磁辐射,是国家严格控制和的管理特殊商品,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直接关系到空中电磁波秩序和国家安全。近年来,一些非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大功率无绳电话机以及干扰设备,特别是“法轮功”分子使用的某些无线电设备,往往是一些非法研制、生产、进口和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为了确保在我区投入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国家的技术标准和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研制、生产、进口和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行为,从源头上加以治理,《办法》在第二十条规定:“研制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技术资料,由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其工作频率、频段和有关技术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线电管理的规定,并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对设备的发射特性进行检验”;“销售无线电设备,应当报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持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及核准代码,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取得《无线电设备进关检查批件》后,到海关办理进关手续”。可以说,《办法》赋予了无线电管理机构四个权利:研制环节上的审核权,生产环节上的检验权,销售环节上的备案权和进口环节上的核准权。这些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无线电管理部门的职责,为加强对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10、问:为什么说无线电频谱是资源?设置使用无线电台为什么还要缴纳频率占用费? 无线电频谱具有(频点、时间、地点)三维特性,即:一般讲来,任何一个频率,不可以在同一地点,在同一时间内使用。且受开发技术的限制,无线电频谱的可利用频段是有限的。根据这种站用和利用的有限性,我们说,无线电频谱是一种有限的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实行有偿使用原则。《内蒙古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办法》更进一步规定: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频率站用费。国家制定无线电管理收费政策,是必须的,也是必要的,因为它不仅体现了无线电频谱作为一种自然资源属国家 所有的原则,也是利用经济杠杆调节频谱资源配置、提高其利用率的重要措施。无线电管理收费工作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社会性很强,又涉及方方面面经济利益的复杂工作。既然是国家法规赋予我们的职责,我们管理部门就有责任做好,一切无线电频率使用者也有义务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全额上缴频占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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