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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具体意见的通知
内无办[2004]47号
各盟市无线电管理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是继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政行为的法律。它的公布实行,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实行有效管理,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行政许可应当以透明和规范的方式施行,为贯彻行政许可法,经办公室研究提出如下具体意见,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将落实情况于6月30日前书面上报办公室。
附: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具体意见
二零零四年四月二十日
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具体意见
一、实施行政许可法,办公室及盟市管理处依照无线电管理条例赋予的职能,实施机关名义仍按现行办法办理。
二、办公室及盟市管理处各确定一个窗口对外,负责接受用户的设台申请。
三、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名日期的书面证明。
四、对于用户上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在收文后5日内一次性告之。
五、办公室在网站上公布频率台站管理政策、公布收费标准、公布年度内审批的台站;公告台站审批表及技术资料申报表式样,方便用户下载使用。
六、对于紧缺频率审批,严格按照国家规定
依照先后顺序,次要业务让主要业务等原则操作(对此类设台申请需注明收文日时)。必要时。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七、申请人、厉害关系人在被告之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在20日内组织听证。盟市管理处组织的听证,办公室应当派人参加。
八、正常情况下,对于设台资料齐全的用户申请,20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九、实施行政许可应当明确告之被许可人频率使用期,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使用的,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提出申请,行政机关逾期未做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十、申请设台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应在办公场所和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网站上公示。
十一、办公室和盟市管理处应公布举报电话,并在网站上公布,对于收到的举报及时核实处理。
以上各项,有关处室应当在2004年6月30日前落实,7月1日起正式实施,并作为今年年终目标管理检查内容。
二00四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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