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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办法知识问答
内蒙古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具体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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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0471---2263538
0476---8330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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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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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赤峰市无线电管理处行政职能:
赤峰市无线电管理处是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派出机构,其行政职能是: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授权审批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指配无线电频率和呼号,核发无线电台执照;负责辖区内的无线电监测及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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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线电管理行政处罚依据和程序
(一)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3、《无线电管理处罚规定》
(二)处罚程序
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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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指出当事人违法违规的事实,讲明预作出的行政处罚及法律法规依据, 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3、填写具有预定格式并编有号码的处罚决定书,当场交给当事人。
4、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内无办备案
一般程序
1、行政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2、询问和检查,做调查笔录。
3、拟定处罚意见并报内无办,由内无办作出处罚决定。
4、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签署送达回执。
5、告知当事人依法应享有的权利。
听证程序
1、对符合听证的在做出行政处罚前通知当事人具有要求听政的权利。
2、对提出听政要求的当事人,在举行听政会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政会的时间和地点。
3、召开听政会,制作听政笔录,并交当事人签字盖章。

4、根据听政结论,做出是否处罚的决定,选择处罚种类。
5、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签署送达回执)。
6、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三、保证设台单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措施
(一)审批台(站)超过规定时限15天以上未给予答复,用户设台视为合法。
(二)对我办做出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复议。
四、违规责任
因行政审批或行政处罚不当造成管理相对人重大经济损失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责任,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给予赔偿。
个人因失职、渎职延误工作的,年终考核取消评优资格,造成管理相对人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向社会公开承诺
一、依法行政,保证政令统一。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秉公办事,做到廉洁自律。不假公济私,不营私舞弊,不收受贿赂,杜绝“吃、拿、卡、要”现象的发生。
三、勤政高效,提供热情服务。处理公务做到准确、及时、高效;待人热情,语言文明,仪表端庄,着装质朴、整洁。
台站审批和频率指配时限要求:
*超短波频段7日内批复。
*短波及微波频段上报(资料齐全)不超过3天。
*受理干扰审告要做到件件有回音,干扰查处时限不超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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